網絡安全已成為任何一個企業不可僭越的“紅線”。在近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強調,無論是哪種類型的企業,無論在哪里上市,必須確保國家網絡安全、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以及個人信息安全。

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,不論是在疫情防控相關工作領域,還是在遠程辦公、教育、醫療及智能化生產等生產生活領域,大量新型互聯網產品和服務應運而生,在助力疫情防控的同時進一步推進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。與此同時,安全漏洞、數據泄露、網絡詐騙、勒索病毒等網絡安全威脅日益凸顯,有組織、有目的的網絡攻擊形勢愈加明顯,為網絡安全防護工作帶來更多挑戰。

隨著云計算、大數據、物聯網、工業互聯網、人工智能等技術應用的大規模發展,互聯網上承載的數據和信息越來越豐富。這些數據資源已經成為國家重要戰略資源和新生產要素,對經濟發展、國家治理、社會管理、人民生活等都產生了重大影響。作為眾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方和收集、處理、再利用的機構,企業尤其是科技互聯網企業,必須承擔數據安全義務,堅守網絡安全底線,不能將重要數據和個人隱私作為利益交換的籌碼。

不久前發生的滴滴數據泄露事件給眾多企業敲響了警鐘。過去,很多企業缺乏維護網絡安全、數據安全的意識,將企業的經營和業績指標凌駕于網絡安全之上。這導致一些企業數據治理基礎薄弱,甚至連數據資產的家底都說不清,遑論數據分級分類、保障安全;更有一些企業,為了短期的商業利益,將未經脫敏的個人信息、行業信息甚至國家信息在市場上販賣,嚴重危害網絡安全、國家安全。

沒有網絡安全,就沒有國家安全,不堅守網絡安全的企業也會“栽跟頭”。在新的網絡安全戰略下,企業要建立網絡安全全局觀,不斷強化行業自律,逐步完善數據安全治理體系,探索數據安全合規發展之路,切實做到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遵守商業道德、職業道德,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,不損害個人合法權益,不危害國家安全。

對于監管部門來說,應加大監管力度,做到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。當前,我國已經出臺了一系列與網絡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,關鍵在于執行。要在法律法規指引下,把數據安全方面的法律要求轉化為可實施可操作可檢測的技術要求,要讓觸犯法律“紅線”的企業,付出高昂代價。

當然,監管部門對于數據安全的監管也應當把握好度。正如燃料之于工業革命,對于信息社會而言,數據就是創新的力量源泉。如果沒有大量鮮活的數據和健全的服務市場,很多創新便無法實現。監管部門應當做好數據區分,監管過程中更著重于數據使用者為其行為承擔責任,允許鼓勵合法合規的數據流通,這將激發數據的創新性再利用,同時也能確保個人和國家信息安全。